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意思?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法律?今天给各位分享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本文目录一览:

1、 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2、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3、 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4、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一、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在水上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属于水规第四十条中“承运人”的范畴,那么究竞谁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担保法中“需根据合同约定占有财产”的规定。

首先是对该规定中“合同约定”的理解问题。在水上货物运输中,尽管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运输合同,但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订立采取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尽管没有书面签订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实际承运人与实际托运人之间即存在这种拟制的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托运人可以依此拟制的合同关系直接向实际承运人行使相关的合同权利,同样,实际承运人也应当能够依此拟制的...

二、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可以适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

三、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黄金、文物、珠宝等在内;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则不能占有和使用。当然,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留置权

1、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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