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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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2022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2、 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3、 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4、 2022法律规定中留置权具有什么性质

一、2022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为留置权主体。债权人只有占有一定的财产,才可能在该财产上成立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而只有合同之债的债权人才能为留置权的主体;而依《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过窄,其他债的债权人占有对方财产的,也可为留置权的主体。

(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

二、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

三、202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

四、2022法律规定中留置权具有什么性质

法律规定中留置权具有什么性质

(一)留置权的从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留置权随之消灭。而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也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才能优先清偿。

关于留置权是否可以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留置权的从属性上看,留置权不应当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如果主债务当事人未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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