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险制度简介,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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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险制度简介,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公证保险制度简介

2、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3、 公证程序规则调解

4、 公证程序规则中的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证保险制度简介

基本概念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

(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

(2)工作有过错

(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

公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程序规则调解

一、《规则》的修订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公证法》正式施行,该法从完善公证制度出发,以公证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目标,重新构建了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维护公证法制体系的统一与协调,使公证程序规则在制度、原则上更趋科学、合理,修订旧有《规则》有着迫切的现实要求。[3]

(二)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程序制度。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因此,需要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并紧密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对旧有《规则》进行补充完善。此外,公证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公...

四、公证程序规则中的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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