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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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本文目录一览:

1、 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2、 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3、 保证人提前还款的性质是否具有追偿权

4、 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

一、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成为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

二、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保证人提前承保证证责任情形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保证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保证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保证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保证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在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保证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保证法》第17条第2款规...

三、保证人提前还款的性质是否具有追偿权

保证人提前还款的性质是否具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务中,通常情况下都是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履行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而对于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前偿还债务行使追偿权的情况甚为少见,此种情况下行使追偿权出现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具有追偿权。保证责任应当是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还款,不是在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属于不当得利,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保证是就主债务的履行负担保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代偿行为,这是保证的本质涵义。...

四、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

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

一、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

笔者跟随指导老师办理过一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出让方旗下拥有几大楼盘的子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挂牌于产权交易中心,最后通过竞拍由受让方摘牌,后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按照标的企业名下资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交易,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同时在签订正式合同过程中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该份合同约定在债务人即受让方不能如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时,保证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在该份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明确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这里约定了保证人不仅需要承担主债务不能履行的连带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主债务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承担双重义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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