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居客 租房?五保户有继承人死后宅基地归谁?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蜗居”一族签订租房合同要什么问题、“五保户”死后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法及法律风险、“一户多宅”是否也能登记发证,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案例】
2009年1月,新婚燕尔的李-湘(化名)夫妇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特别约定:“房东因特殊需要,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李-湘当时虽对房东执意要写上这一条“不平等”内容有些反感,但见房东只是孤身一人且居住着一间房屋,而自己的租期又不长,相信不会有什么变故,便没有过多深究。谁知,2009年9月,房东以儿子次月回来结婚为由,要求李-湘退房,并按实际居住时间结清房租。交涉中,彼此发生激烈争吵,李-湘见无法继续居住下去,表示同意退房,但要房东支付违约金。房东则以其有权要求李-湘提前搬出房屋为由拒绝。令李-湘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以该“不平等”条款的内容有效为由,驳回了其要求房东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点拨】
对于合同条款的无效情形,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案情:
张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均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张大爷因病去世,留下土木结构房屋3间,其死后,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起,村民小组为响应中央“建设新农村”的号召,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包括张大爷的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正当地基平整完毕村民小组准备建房时,张大爷的侄子张某前来阻挠,认为他是张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张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张某未对张大爷尽到任何义务,张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张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张某不服,遂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那么在小产权房的买卖中买卖合同效力和法律风险是怎样的。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法及法律风险”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上面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即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村民)之间转让。
对于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有的是因历史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松懈造成;有的是由于规划调整或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异地拆建,建新不拆旧造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有的是由于继承或赠予或购买或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
那么,在上述情形下,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能否受理?符合条件的该如何登记发证?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以现有法律政策为基础,根据“一户多宅”产生原因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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