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是什么?今天给各位分享论破产审判的司法监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论破产审判的司法监督
破产程序具有其自身特点,它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程序,该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特点。围绕着能否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实务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一、关于法院的监督(一)监督的范围。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破产案件审理的不予受理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其他破产中所适用的裁定,均是一审终裁。应当说,上述规定是符合破产程序本身为非诉确认程序特点的,而且一审终裁具有节约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的意义,这也是当今多数国家破产制度的选择。然而,基于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经验不足,以及部分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干扰和个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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