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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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2、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3、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4、 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一、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关键词: 破产财产 特别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赔偿请求权

内容提要: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

二、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特别取回权则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取回权形态。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完善一般取回权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之理论基础和逻辑机理与出卖人取回权基本相同,立法未作规定,可借助出卖人取回权弥补。但立法未规定代偿取回权,就可能影响到实践中一般取回权的顺利行使,使对取回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出现疏漏,因为代偿取回权的价值和功能是...

三、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一、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租赁权的情形

租赁发生的情形很多,主要有合同法调整的财产租赁和特别法调整的企业经营租赁和航空器租赁、船舶租赁等。由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租赁绝大多数为合同法调整的财产租赁,其中又以企业厂房设备租赁、住房租赁和商业用房租赁最为常见,因此本文只讨论这几种常见的财产租赁问题。

企业在破产之前,通常经营状况较差,为了弥补经营中的亏损,常常将部分办公、生活用房和部分或全部厂房设备用于出租。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少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未届满,因此需要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

企业为了满足职工的生活需要,通常兴建了大量的住房。近年来对符合房改条...

四、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一、判例简介:原告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诉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一九九二年九月,湖北摩擦材料总厂经批准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收回湖北摩擦材料总厂闲置的66.55亩土地使用权。同年六月,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湖北摩擦材料总厂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以488万元受让了前述66.55亩土地使用权。二00一年二月,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于同年五月正式受理该厂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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