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材料?今天给各位分享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破产取回权之初探、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2、 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3、 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4、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一、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自1986年我国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试行)以来,破产实践与国家的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破产实践的起步阶段。在破产法(试行)出台的初期,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后的最初几年里,破产作为民事权益救济手段之一,极少被权利人采用,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相对较少,破产法(试行)几乎处于闲置状态。第二阶段,政策性破产阶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破产被作为解决国有企业积欠债务和国有企业顺利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1994年10月,在国务院颁布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

二、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摘要】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已为社会诟病。究其原因,一是企业破产牵涉面广,安置职工既是企业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企业重整,是生产经营和市场规律问题。债权追索和债务清偿是利益均衡难题;二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结案方式单一,一旦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除发现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可以驳回申请外,必须完成全部程序环节才能终结破产案件。尽管原因客观,变因非法院掌控,但社会对审判公正和效率的评价,不会考量这些因素,其评价标准和方法是直观性的,即只看审判周期。周期短则效率高,周期长,则效率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要寻求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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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处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常常会引发许多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多于法定分配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者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法律内涵

(一)概念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1]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

四、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破产取回权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8、39条对取回权作出了较《破产法(试行)》更完善的规定,但立法仍相当原则,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就实务中遇到的比较常见的三个疑难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债务人占有的资金能否取回的问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占有货币的事实,例如债务人占有的定金(如商品房购房订金)、租金、押金、订金、预付款、保证金(如建筑工程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金、信托存款等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占有才是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利人能够取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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