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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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

2、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3、 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4、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这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如法国、日本等国采用这种做法。实行这一选任方式的法理基础在于: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的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应受到的刑事制裁。在破产管理人的各项法律责任中,由于刑事责任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因此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如奥地利刑法、瑞士刑法、德国刑法等,另一种是在破产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如英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我国台湾破产法也于第四章专设破产犯罪。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法条,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追...

三、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1986年《破产法》(试行)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只有相似的清算组。按照规定,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弊端,因为政府参与破产,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债权人、投资者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这是实践中债权人害怕破产的重要原因,也是“假破产真逃债”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破产法》引入更加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管...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获得报酬的权利

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关于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下面主要从报酬决定机关、报酬的来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等方面来阐述。

1、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机关

就各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由谁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问题上主要存在

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由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了公平地保护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与破产程序中有联系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管理人的酬金由法院确定。美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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