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包悬赏广告惹争议案例分析(悬赏广告之契约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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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包悬赏广告惹争议案例分析(悬赏广告之契约法律特征)

本文目录一览:

1、 寻包悬赏广告惹争议案例分析

2、 悬赏广告之契约法律特征

3、 悬赏广告引发债务纠纷

4、 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寻包悬赏广告惹争议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华在和平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平(系往日同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看电影。散场时,朱*华将随身携带的李*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并交给王*平进行保管。朱*华离场之后,见公文包遗失,经寻找未能找到。故此,朱*华于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的《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华自河南到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

二、悬赏广告之契约法律特征

认定悬赏广告乃是契约,因此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在《德国民法典》,将广告方式规定为“通过公开的通告”,并且要求悬赏广告只有在完成行为之前撤回,撤回限于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通告或以特殊通知为之者,始为有效。这些规定应当参照。当悬赏广告被撤回之前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的,视为行为人已经承诺,对广告人具有拘束力...

三、悬赏广告引发债务纠纷

得回悬赏物品不给酬金属于债务纠纷

外地小伙子小鲍来柳出差,返程前,他在火车站附近的网吧上网。由于疏忽大意,把一个装有重要资料和票据的公文包落在网吧,待他发现时为时已晚。情急之下,小鲍便在网吧附近四处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

几天后,就在小鲍快绝望时,手机响起:“我捡到了你的公文包!”见面时,公文包物归原主,包里东西毫发未损,小鲍却不兑现2000元酬金,只给200块钱感谢费。理由是,“你捡到我的包属不当得利,理应退还!”

拾到者小莫不依不饶,和小鲍大吵,引来围观群众,群众拨打110。究竟悬赏广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

四、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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