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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论文
3、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我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或者破产清算组织”,不在法律术语上作出规范,势必影响法律的适用。对破产程序中专司破产财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名称,英美法系的破产管理人”名称可予借鉴。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
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易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法,《破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了它的立法宗旨: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产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作为一种集体清偿机制...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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