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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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目录一览:

1、 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

2、 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3、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4、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上)

一、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qingsuan),清算(qingsuan)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出现债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除了债权人同意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只有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如果在公司...

二、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决定了破产的案件的实质进展。我国的破产申请审查采取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且采取非公开审查方式,法院无法在短期限内客观公平地完成破产受理工作。破产受理要从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向单一形式审查标准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破产担保制度的构建也是破产受理程序立法的方向。【英文摘要】Procedural law is the carrier of the substantive law, insolvency proceedings should be open, multi-stakeholder involvement, public right of neutral...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下面由大智慧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

四、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上)

一、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

(一) 程序设计的基本思路

我国2006年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由于我国破产法使用的是“大破产”的含义,因此,有的地方虽然称为“破产”,但却是三种程序共用的部分,如“破产债权”;有的地方所称的“破产”,仅仅是指“破产清算”而言。这主要是在破产法立法的过程中,为了简便程序,按照“一个大门,三个小门”设计的缘故。所谓“一个大门,三个小门”,是指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统称为“破产程序”,适用“大破产”概念,可以将之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可以称为“小门”,就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共部分,而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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