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3、税收优惠;
4、源泉扣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5、特别纳税调整;
6、征收管理。
二、分析详情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三、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条是什么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是什么?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释义」本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但对于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定价值则没有规定。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价值是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前提,因此本条对此确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本条是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修改后形成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本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九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十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在当今社会企业又是以一个可以控制经济命脉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企业中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会给国家或者是企业个人都要进行交税,那么企业也会有自己的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行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服务合作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第四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第八条 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所得,应在联营企业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第九条纳税人同时经营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应单独核算,只就经营工业、商
业、交通运输等业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第十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等;
二、国务院、财政部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各项专项基金、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三、应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五、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公积金、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六、按规定已经提取,没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七、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的费用;
八、财政、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纳税人提取。年终了行政管理费有结余的,应缴纳所得税。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向纳税人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第十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税务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同级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进行解释、修订、补充时亦同。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应以税收法规为准。第十七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简易建筑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服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营+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