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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罪犯无论是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其终身均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政治生命宣告结束。
2、既使死缓的罪犯服刑期满出狱后,也不能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终身不能“翻身”,这是对死刑的罪犯最严历的惩罚。
一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是可以上诉一次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意思就是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如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一审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的,为终审判决。所以经过一审判决的还可以上诉一次。
1、中华h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局位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危害国家安全或犯有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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