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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车辆,婚后挂的牌照,还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依法还是车主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法律链接:《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如果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汽车,应以汽车的现价为基准,拿车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2、如果双方对于汽车的现价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由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质资的评估机构对汽车的现价进行评估,法院在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判决和处理。
3、比如,夫妻2001年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到了2005年离婚,汽车购买价是25万元(包括汽车牌照),但夫妻在诉讼时却对该车的市值达不成一致的意见。
4、男方认为,该车计算折旧,仅值10万左右,而女方认为,该车价值20万。
5、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某估价事务所进行评估,估出该车市值18万元的结论。
6、如果原、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就会按18万元分割该车。
7、比如,该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应给女方折价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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