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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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3日内)

一、法官回避合议庭有权力决定吗

没有权利决定。法官回避合议庭的权力只有在法官认为合议庭存在责任、权力或兴趣冲突时才能行使。法官自己是没有这个权利去决定的。

二、合议庭评议规则全文

1、第一条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第二条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3、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4、第四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第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6、第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7、第七条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三、刑事审判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场吗

刑事审判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场,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该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每一个合议庭法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同时还应当认真地参与案件的评议,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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