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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1、性质不同,赔偿通常具有惩罚性,是对侵权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补偿通常是补充性质的,不具有可惩罚性。
2、涉及责任不同,赔偿通常是基于一定过错的,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补偿则是无过错情况中,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
3、引起的行为不同,赔偿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如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如征地拆迁、合法行使权利等,只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且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给予补偿,以平衡受损的合法权益。
4、赔偿方式不同,赔偿并不限于金钱方法履行,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方法;而补偿一般都是通过金钱方法履行。
为什么要区分工程总造价和工程结算价:首先,看工程造价的计价过程项目的7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竣工验收相应地,项目有7个阶段的计价:投资估算--概算造价--修正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结算价--实际造价
2、概念:工程结算价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等。工程总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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