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公安机关管辖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公安机关以原则上行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3、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4、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5、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6、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7、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8、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9、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10、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11、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12、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13、第二十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14、、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15、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16、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17、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18、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19、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20、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21、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22、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23、,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
24、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5、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26、(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27、(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28、(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29、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
30、(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31、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32、(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33、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34、(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35、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36、(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37、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
38、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
39、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0、(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41、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
42、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3、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44、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
45、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46、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47、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48、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49、列入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50、、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具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4、(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5、(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6、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7、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
1、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3、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4、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5、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7、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8、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9、第二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10、第二十四条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11、第二十五条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2、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13、第二十七条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14、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5、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好了,关于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公安机关管辖和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