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的问题,以及和行政复议有用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和重新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包括撤销和重做决定以及变更决定两种类型,它们的区别如下:
2、撤销和重做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而再审查决定作出撤销原决定的效果,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相关事项后重新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复议决定。
3、撤销原决定是指取消原来的行政行为,使其不再有任何效力。而重做原决定则是让行政机关重新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新决定。撤销和重做决定通常适用于原决定存在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当等情况,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来予以纠正。
4、变更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和重新决定行政行为时,认为原决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作出适当的变更决定的一种行政复议决定。
5、不同于撤销和重做决定,变更决定并不是对原决定的完全否定,只是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使其达到更合理、更准确,更能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要求。例子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有误解法规、出现了事实错误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双方在调解协商时达成了新的约定,这时可考虑变更决定。
6、总的来说,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和重做决定或者变更决定,目的在于消弭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当,保证公正和合法。
您好,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判决可以进行复议。复议是指被判决人对公安机关的判决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裁决。复议的结果可以对判决进行确认、撤销或改变。因此,公安局判决后复议是有一定效力的。
1、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是这样,政府行为也是这样。在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之个别公务员办事不公,贪腐思想严重,极有可能将自已经办的政府行政行为歪曲化或人为复杂化。
2、因此,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方式,既有利于政府改正错误,又有利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诉讼或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3、公定力主要是指总体,而不包括个别或特殊。
1、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如下:
(1)行政机关维持原决定,这种情况一般是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并且符合法定程序;
(2)要求当事人履行原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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