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获民事赔偿(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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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获民事赔偿(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本文目录一览:

1、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获民事赔偿

2、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3、 以案说法之工伤死亡赔偿金

4、 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的工伤赔偿纠纷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一、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获民事赔偿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意见,王某除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相关知识:

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

二、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可以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

三、以案说法之工伤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的妻子潘某从2000年起在被告某林业有限公司工作,与被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10月19日23时,潘某从公司加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猛烈撞击致当场死亡。经协商,原告方已从肇事司机全某处获得赔偿145000元。基于潘某系在被告公司加班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潘某系工伤。原告遂向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伤死亡赔偿金96426元。

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中潘某的死亡系因用人单位某林业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全某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死亡。虽然原告方已从第三人肇事司机全某...

四、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的工伤赔偿纠纷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的工伤赔偿纠纷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黎某某系达川区某煤矿的工人,从2009年11月开始便一直在该煤矿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6月26日,黎某某在该煤矿上班期间,在其井下+470水平处安装电缆线的挂钩时,其头顶上方的顶板土突然垮塌下来造成黎某某鼻骨骨折、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等,黎某某当天被送入达川区某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转入达州陆军医院手术、住院治疗65天,于2012年8月31日出院。该煤矿除为黎某某垫支了医疗费外,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事后,黎某某请求该煤矿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该煤矿仅于2012年9月16日向黎某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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