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山东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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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山东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一、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3、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6、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7、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8、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11、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12、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13、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4、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15、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6、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17、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二、江苏省供暖管理暂行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对德惠市区供热企业的管理,市政府就供热企业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供热管网改造及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证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6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逐步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三年内使全市供热企业均具备供热经营许可,实行依法经营。具体办理意见如下:

1、各供热企业先向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由建设局为各供热企业发放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和申请审批表。

2、各供热企业备齐材料,经过建设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发放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每年的5月10日至9月1日,各供热企业必须认真准备,积极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建设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措施

今后,凡在我市从事供热的企业必须持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于已申报,经审查暂不合格的供热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合格后发证。

2、对于不及时申报或已申报经审查既不合格又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企业,将逐年减少其供热面积,直至全部并网到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3、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对已获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经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证件,并采取整改措施,合格后重新发证。若不整改,也将逐年减少其供热面积,直至全部并网到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4、供热锅炉安装、维修及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必须向建设局申报,并且作为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及其特许经雷许可证年审的必备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热的管理,提高供热质量,保障供热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年久老化、管线设计不合理、存在问题严重的供热管网逐年实施单户单控改造。在管网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报审、统筹规划、群众参与、强化监管、保证质量、权责明确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凡是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热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管网改造方案和预算,管网改造必须征得70%以上居民住户同意(以居民住户签字盖章为准);

2、在征得绝大多数以上居民住户同意的基础上,供热企业持改造方案、预算、居民签字簿、施工图报建设局审核批准。

3、供热企业必须与居民住户代表(每个楼门选出一名)签订管网改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改造达到的标准。

4、供热管网改造一般由各供热企业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证书人员进行施工。也可以由居民住户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证书人员进行施工。没有技术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供热管网改造。

5、对供热管网改造工程,供热企业和居民住户代表必须全程参与,同时加强对改造的质量监督。

6、实施管网改造必须阳光操作。在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时必须有群众代表参与,以经济实用为原则,力求节约。对于使用的材料必须合乎质量标准,同时必须征得居民住户的同意后方可使用(以代表签字为准)。

7、改造完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供热企业要向管理要效益,靠信誉求发展,要有序竞争,优质服务。今后,各供热企业新增供热面积,要在建设局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扩供能力,设备安全可靠,管理规范有序,入网收费合理,严格履行承诺,自觉服从管理,达到供热标准,多数群众满意,原则上执行建设局划定的供热范围。否则,政府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内蒙古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2、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

4、(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6、(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和设施;

8、(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9、(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10、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11、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是否符合参与供热市场化运作经营许可条件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

12、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3、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等市场化运作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14、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四、山东省供暖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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