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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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的区别)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摊销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投资性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出租或者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应当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假设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原为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采用的计量模式的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之后各期间,仍按原摊销期限分期摊销

2、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1)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

2)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

3)转换后,各期期末,根据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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