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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2、整改复查: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3、受理: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4、立案: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立案。
5、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停生产用电),拒不执行指令将面临行政处罚,情况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管,安监局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对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现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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