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检察机关怎样行使立案监督权力,现在检察院有什么权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枉法裁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检察机关怎样行使立案监督权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1)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
(2)通过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可以向检察院要求提起法律监督。
这句话是错误的,公安机关的侦察权并不是检察院授予的,而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检察院行使的监督权及办理一部分自己侦察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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