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土地承包法第二八条)

其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土地承包法第二八条,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土地承包法第二八条)

一、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户口已变为非农户口的可以分得田地吗

不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有在全家成员农业户口变成地级市市辖区非农户口,才会导致承包地由村委会主动收回,否则就算是全家迁移到县城关落户根据最新规定也是可以保留农村家里的承包地,直到村集体重新分配土地(第三轮土地承包)。

二、请问:村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受法律保护吗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

2、农村村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转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土地承包法第二八条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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