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种类有哪些(回避的意义)

回避的种类有哪些英语?简述回避的意义?今天给各位分享回避的种类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回避的意义、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回避的种类有哪些(回避的意义)

本文目录一览:

1、 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2、 回避的意义

3、 回避的适用人员

4、 回避的适用范围

一、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

二、回避的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

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

三、回避的适用人员

晋城律师回答: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四、回避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对诉讼活动的发生、发展和结局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办案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或理由的,都应当回避。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为六种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增加了两种人,即勘验人员和执行员。

(1)侦查人员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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