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办理流程图(劳动合同)

很多朋友对于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办理流程图和劳动合同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办理流程图(劳动合同)

一、事业编如何办理南京社保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保,提供《事业单位进人凭证》、《工资关系证明信存根》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当按实申报缴纳基数。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我省每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超过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的,另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2023年南京辞退补偿标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三、南京社保增员怎么办理

一、社保增减员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一)增员流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显示成功以后,劳动用工备案申报提交完毕

4、申报提交,提交完毕后,申报就完成了

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本市城镇才有档案,能存到职介或人才;外地城镇的存当地职介或人才,也可以通过当地职介或人才办理自己缴费参保;农村户口没有档案,暂不能按此办理个人参保。)如果市民对社保的办理还是有疑问,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去咨询,毕竟各位办理社保过程中会有一些细微额差异。

四、外地人在南京办理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去哪办目前暂住证好难办理

居住证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居住时间证明: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②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③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④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注: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居住证办理地点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五、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3、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4、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5、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6、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7、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8、对其它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9、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0、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1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13、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4、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15、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16、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17、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8、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19、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20、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21、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22、(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23、(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24、(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25、第十六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

26、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

27、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28、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29、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

30、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31、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32、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33、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3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5、可以说其中对女职工的权益是做出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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