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侦查终结报告文书范本图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该作结案处理。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送到双方当事人后,作结案处理。如果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1、案卷材料、证据”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而不能越级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参照公文字体要求,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就可以。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1、侦查终结和撤销案件是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腐败犯罪案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侦查活动即告终结。
2、在侦查腐败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3、撤销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该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下一个程序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6、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7、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9、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0、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已经侦查完毕,它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搜集,人证到位,是否可以将案件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并不是结案,结案是案件已经执行到位了,案件的结束是指程序上的终结,它包括检查机关起诉,法院的审理判决,已及对被告人的判决和执行落实判决等的到位,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