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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通常需要三个工作日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被列入执行人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执行法院。
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所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该期限也并非都是60日,很多行政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指定期限。至于60日的来源,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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