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否可以终止复议申请(先予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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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否可以终止复议申请(先予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一、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期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

1.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暂停执行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执行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可以决定暂停执行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执行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可以决定暂停执行行政行为。

在以上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执行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操作。

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1、您好,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期间房屋被强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2、(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5、因此,如果你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延期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诉前保全执行后,当对方提出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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