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吗(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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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吗(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受偿权)

一、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有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质押权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1、一、性质不同,质押为约定担保;留置为法定担保。

2、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3、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

4、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5、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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