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分类标准(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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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分类标准(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除

可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三、请问行政复议进行调查取证的时,是由哪个部门的机关进行该项工作的

1、行政复议进行调查取证由复议机关进行,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搜集证据,除非征得复议机关的同意。

2、申请人可以自行搜集证据,不受限制;申请人自行搜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搜集。

3、复议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4、复议机关都设有法制机构,在政府里一般称法制办,在局里一般称法制科,处理复议具体事宜,包括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作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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