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期满后当事人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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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期满后当事人申报权利)

一、公示催告程序通俗易懂

1、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

2、(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

3、(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4、(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

5、(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

6、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7、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二、什么是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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