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相对不起诉后案件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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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相对不起诉后案件可以撤销吗)

一、对于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撤诉错在何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问题的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就不对了,检察院撤诉后,并不一定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也可能重新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是事而非的证据。因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的事实;第二、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二、签了认罪认罚不起诉具结书怎么才能撤销

回答如下:撤销认罪认罚不起诉具结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罪认罚不起诉具结书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认罪认罚不起诉具结书存在严重的违法或不公之处。

3.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的原因和理由。

4.法院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认罪认罚不起诉具结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三、检察院如何不违反程序把不起诉决定书撤回

不起诉决定书,本来就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或经检察长决定,或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已经作出的决定,非经法定程序,非具法定事由,是不可能撤销的,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不违反程序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四、不起诉决定书多长时间不能再撤销

1、不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具体操作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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