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可以行政监督吗(行政监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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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可以行政监督吗(行政监督的主体)

一、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范

1、第一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2、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道路,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3、第三条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4、第四条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以及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5、第五条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6、第六条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7、第七条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8、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9、政治协商一般应在决策之前进行。

10、第八条全国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11、第九条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全国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12、第十条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13、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14、第十二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全国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15、第十四条以全国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16、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17、第十五条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监督方式有哪几种

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4、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三、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体系有哪些

1、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

2、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3、②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共和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

4、③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

5、⑤社会与公民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效应。

四、行政监督的四种形式

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赔偿和补偿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五、对政府实行外部监督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1、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内部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3、含义不大了解,我觉得就是外部的就是通过外部的其他人员的手段来监督,内部的就是通过政府内部的来监督。。。。

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什么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2、我国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它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系统工程,囊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若干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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