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违法吗知乎(垄断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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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违法吗知乎(垄断行为违法吗)

一、产品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合法吗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产品的定价应该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规定。因此,产品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是合法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和价格操纵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然而,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产品定价的合法性。

二、如果有价格垄断行为,该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基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轻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1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小区物业垄断沙子水泥属于违法吗

1、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佳、万某荣等五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千元。

2、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佳纠集万某荣、焦某玲、胡某哥合谋在吉州区枫丹白露小区垄断小区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供应,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焦某玲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小区业主购买装修所需的沙、水泥、砖;刘某佳则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物业保安阻拦外来供应商及业主在外购买的沙、水泥、砖进入该小区,通过此种方式,迫使多名业主只能在焦某玲处购买沙石等建筑材料。

3、期间,受害人肖某珍因运送沙、水泥进小区遭到威胁殴打,造成恶劣影响。2016年12月,因焦某玲、胡某哥退出,被告人刘某佳、万某荣遂又纠集周某清采取相同方式向小区业主售卖沙、石等建筑材料。期间,刘某佳多次安排保安阻拦受害人刘某妹、陈某彬等业主将从小区外购买的沙、水泥、砖运进小区,通过采取此种方式刘某佳、万某荣、周某清三人共获利12309元。

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佳等五人前后分别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刘某佳、万某荣、焦某玲、胡某哥、周某清等五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安中院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1、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4、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5、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6、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7、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8、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9、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10、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1、(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12、(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13、(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14、(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15、(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16、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17、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8、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19、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20、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2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22、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23、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

24、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25、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26、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27、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

29、(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

30、(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31、(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32、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34、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

35、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6、第十七条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37、第十八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38、第十九条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39、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40、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41、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

42、参考资料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43、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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