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所有权归属(登记的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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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所有权归属(登记的动产物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等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先占是指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即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二、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

1、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2、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既然你都说了没那么高尚,就自己斟酌着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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