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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领取标准
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郊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成都市800~850元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月人均8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人均800元。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7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20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1.
2021年成都市低保户补贴标准2021年7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府发〔2021〕9号)发布,决定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1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低保户补贴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月人均8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人均800元。
2.
2021年自贡市低保户、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参考2020年8月7日自流井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自贡市自流井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文和《自贡市自流井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一文。低保户补贴标准:城市600元/人.月,农村420元/人.月。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城市780元
成都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630元,所以一类低保边缘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31元—945元,二类低保边缘标准为946—1260元;郊区县市低保标准为560元,所以一类低保边缘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61元—840元、二类低保边缘标准为841—1120元。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2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245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720元。
三、资金来源。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2008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文件要求执行的两次共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提标后不再发放。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成都户籍的城乡居民;
2、家庭月收入低于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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