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损失?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辩护?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哪些情况下债务可由对方来偿还、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是跑不了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本文目录一览:

1、 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2、 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3、 哪些情况下债务可由对方来偿还

4、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是跑不了的

一、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

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

三、哪些情况下债务可由对方来偿还

哪些情况下债务可由对方来偿还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

四、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是跑不了的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是跑不了的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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