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分担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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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分担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目录一览:

1、 婚内债务分担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2、 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3、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区别

4、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婚内债务分担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张某处15万元借款由黄某清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应向黄某主张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15万元债务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陈某已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已分割完毕,故应由黄某、陈某共同偿还该15万元借款,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偿还该15万元借款,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二、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情]2006年10月23日,原告仪征某公司向常州市法院诉称,其与被告翟某因生意往来,至2004年9月10日,翟某共计欠其货款7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曾归还。

2005年12月26日,翟某与第三人李某,2006年4月11日,翟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房产一处归李某个人所有。

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

[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所涉及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7月25日与卖主订立合同所购买的二手房,2005年11月27日,李某对该房分期付款履行完毕。

因当时该房牵涉到其他纠纷,故房产证当时并未办理。

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

三、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区别

混合和混同的概念区别

混同,是债权相关概念,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和免除)。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而致债务债权关系消灭。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一原有债务债权关系即消灭,再比如父欠子债子继承父遗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为一人而致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混合,是物权相关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添附还包括附和和加工)。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混合物(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归属)。比如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再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导致混合的情形。

相关知识拓展—混同的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

四、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但是,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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