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籍有哪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2、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3、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4、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一、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一、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保险法研究》、《保险学原理》等等。

二、保险代位权的基本介绍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保险代位权特点介绍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

二、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

四、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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