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代位执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

2、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3、 代位执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

4、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一、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有哪些

一、对债权的变价

在债权依法定程序得以确定后,还需对债权进行变价,其执行措施根据债权的特点可相应分为基于债权可代位清偿性的执行措施和基于债权可转让性的执行措施。基于债权的可代位清偿性,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在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范围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若不履行,法院则强制执行;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以该确定的债权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必须的,因为债权转让的后果,是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要承担收取该转让债权的风险,因此,必须要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裁定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

所谓法定债权,是指已由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债权的存在及数额已经依法确定,第三人无...

二、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

三、代位执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

代位执行对法定债权的执行

所谓法定债权,是指已由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债权的存在及数额已经依法确定,第三人无权对该债权的质或量提出异议,法院对到期的法定债权可直接予以强制执行,进行变价或转让。

在对被执行人法定债权的执行中,如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是由执行法院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两案合并执行即可。但若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是执行法院作出的,那么按规定该法院无权直接执行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执行管辖的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不能过分看重法院的权限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在对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对案外第三人还享有债权,其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实现,因此,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出发,应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采取...

四、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

1、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则

2、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原则

对于原保险为足额保险,或者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但第三者应当并且能够赔偿全部损失时,若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是先向原保险人还是第三者索赔,均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部损失的赔偿,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如果原保险是不足额保险,而第三者不具备赔偿全部损失的能力,不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追偿回来的部分如何分配,这关系到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保险金和所受损失能否得以弥补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漏缺,导致保险实务中保险金扣除权和保险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的巨大差异,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此问题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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