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诈骗的陷阱有哪些呢?借款赌博无力还属于合同诈骗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借贷诈骗的陷阱有哪些、借款赌博无力还属于合同诈骗吗、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借款合同有效吗、借款行为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借贷诈骗的陷阱有哪些
借贷诈骗的陷阱有哪些
一、出借人变成借款人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忽视了借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书写上,极不规范。有的借条只草草写上“今收到XX人XX元……”,但到了还款的时候,借款人就会声称收到的是对方还给自己的欠款,之前的借条已经丢失。骗子将借款变为收回欠款,让出借人在解决纠纷时百口莫辩。
鉴于此,小编提醒大家,借条是出借人日后主张权利的书面凭证,必须真实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事项(应具体清晰地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内容表述要清晰,不要有歧义。
二、还款金额与原借款金额不一致
此问题还是借条内容书写上的不规范问题。主要手段为骗子在放款时,往往会在借款填写金额处留有一定的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骗子收回借条并擅自添加数额。比如甲方...
借款赌博无力偿还涉嫌合同诈骗吗
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要把握两个特征:
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根本上就不想履行合同债务。这一般表现在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的能力或者虽然有履行能力但表现为拒绝履行或者以藏匿等手段极力表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09年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律师评析】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既有有罪案例,也有无罪案例,罪与非罪,关键是看具体案情,而不是一律以诈骗犯罪论处。
“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诈骗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便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改变借款用途,那也是行为人借款后的自主处分,是属于借款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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