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刑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犯罪能剥夺政治权利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剥夺政治权利刑是如何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未成年人吗、剥夺政治权利要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如何执行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剥夺政治权利要如何适用
首先,渎职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业身份不相称的滥用职权、亵渎职权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很明显,渎职犯罪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政治上剥夺其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这正是对渎职行为及其实施者的严厉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决心和信心。
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其一,犯罪人实施渎职犯罪,往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身份地位来进行的,因此,如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很难保证其将来不会再次利用这种职务身份地位进行犯罪,只有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能限制其再犯。其二,通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职务荣誉,不...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虽然自由刑、生命刑也可以具有这个特点,但剥夺政治权利同它们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要来得更为直接一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其附加适用时,则是作为一种较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能够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为数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单独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就更少,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附加适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
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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