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有哪些规定?视听资料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使用?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审查判断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有哪些、视听资料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手机短信在离婚时能否作为证据呢、听证当事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2、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3、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
笔者认为,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看,将听证当事人限于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不符合现代行政的要求。现代行政中,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有学者对将第三人限定在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上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会抑止第三人制度的程序价值,提出相关人诉讼规则下,利害关系的连接点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相关人诉讼规则下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以及具有民商法和刑事法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应该成为第三人。(2)轰动一时的南京紫金山案件也反映了该种趋势。
行政处罚听证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角色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相互转换的趋势。现代社会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以作者实际接触过的案件为例,甲乙丙三公司为独立的公司,在建筑行业均有较大影响。后三公司为了获得某市重点工程,决定联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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