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哪些范围?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哪些范围、行政诉讼法和解制度有什么新发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分为哪些类型,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
法律咨询: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一)对拘留、罚款、吊用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好”。肖扬院长在2007年全国高级法院会议上又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要把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实现行政目的、终结诉讼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双方法律行为。和解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法院在其中的职责是创造和解的氛围,在协调的过程中通过积极引导,促使双方自行和解,而非主导双方的和解过程。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分为哪些类型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
2.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3.不同效力层级的冲突;
4.平级冲突;
5.效力层级不明的冲突;
6.新旧法冲突。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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