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吗?抵押转让什么情形是无效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抵押转让什么情形是无效的、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关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定金担保的定义是如何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
2、 抵押转让什么情形是无效的
4、 定金担保的定义是如何的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
借用关系与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使用,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而在担保关系中,由第三人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是一种普遍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借用第三人特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与债权的实现。由于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出借人并不向借用人索要任何报酬,出借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良好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互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为此而引发诉讼的并不多。相反,由第三人设定的抵押(质押)担保关系引起的诉讼却屡见不鲜。只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混淆两种法律关系,将担保行为理解为普通的借用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对两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要正确地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弄清两种法律关系的...
定金担保的定义是如何的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有关于定金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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