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有哪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核定赔偿要负什么责任、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无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出于对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各国立法都对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除权人只有依照法定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我国保险法并未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保险人可以参考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因为保险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从法理上看,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则应适用普通法。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规定。
因此,保险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是保险人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二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人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自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即告成立,自此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索引:(2016)沪0115民初5590号,(2016)沪01民终7977号
案情
2015年2月3日,九盛公司将原告王-艳挂靠在该公司的牵引车向被告**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九盛公司;保险期限自2015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9月3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王*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会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后九盛公司向原告出具理赔权益转让授权委托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付车损费130360元、评估费3300元、施救费6720元及路产损坏赔偿42006元。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30日...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吗
律师解答: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学理所称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在适用上规则应优先于原则,只有在规则不敷应用之际才能适用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条款的一个原则,如果不顾其他解释规则而径直适用,势必会破坏保险法的规则体系。第二,保险合同毕竟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投保人还是有很大程度意思自由的,倘若盲目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便是否定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属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公正的第三人(金融监管部门)订立或审查,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的平衡,不必过分地偏袒投保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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