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租赁费纳税调增?如何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跨期租赁合同纳税有哪些安排、“营改增”企业财务风险如何防范、“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如何处理、“营改增”企业哪些情形可按简易办法计税,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试点纳税人如有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经营租赁合同(下称跨期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合适,操作更简单呢?笔者通过分析前期试点情况来看,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仅纳税额降低,操作也更加简单。
“营改增”对跨期经营租赁合同的规定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想,减轻纳税人负担,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
“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同时,“营改增”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另外,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营改...
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对于试点范围的兼营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试点之前货物和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以下简称留抵税额)如何在试点之后抵扣和核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留抵税额的产生及其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如果把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就会出现本应抵扣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吃掉”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所以,2011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
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是出租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动漫企业开发、转让动漫版权。
财税﹝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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