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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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重新审视)

本文目录一览:

1、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 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重新审视

3、 仲裁协议独立性之再认识

4、 仲裁协议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

二、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重新审视

一、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法理意义及内涵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Sepa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verabiity)或“自治性”(Autonomy)。该原则的基本精神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契约。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1]Schwebel法官对于该原则作了较为形象和准确的诠释,这一论断被许多国际商事仲裁论著及文章所引用:“当事人之间签订一项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时,他们之间形成了两项...

三、仲裁协议独立性之再认识

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5]――所犯的错误,与前述PrimexInternationalCorp.v.Wal-MartStores,Inc.一案中美国法院的错误同出一辙,均是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误解为其形式上的单独性,即,由于仲裁协议是“独立”的,因而对应于某一合同的仲裁协议就根本不可能为其他合同所包含和利用,即使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着某种实体上的紧密联系;其他的合同欲通过仲裁解决相关纠纷的意愿,惟有通过再行签定一份与之相对应的仲裁协议方能实现,而不可能通过对某一仲裁条款加以利用的方式来实现,因为这一仲裁条款乃是对应于另外某一合同的“独立”的存在。

事实上...

四、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广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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